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66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芝,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慧,女,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慧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