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46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
被告:凌源市玉书吉祥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经营者:司玉书。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源市玉书吉祥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乔雪梅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