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范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民初2174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范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范小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2174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7585K。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小燕,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