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106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常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汝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长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超,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常来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超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常来食品有限公司以疫情原因无法在举证期内调取证据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常来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常来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常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