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嘉宙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7-1-2号。
经营者:杨金龙。
被告: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路1号工程机械专用辅助机具生产2号楼三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嘉宙超市、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