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9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家集区福乐佳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中段(新华医院)对面,注册号340404600111306。
经营者:孙翔,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执行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福乐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谢家集区福乐佳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谢家集区福乐佳超市银行存款7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