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2927号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富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领航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黄家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玄春雨,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领航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