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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炳异与上海艾格莱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夏炳异与上海艾格莱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上海艾格莱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11号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格莱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付启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上海艾格莱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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