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9号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钟华艺灯饰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0MA756H53X8,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家美广场3118、3120号。
经营者:钟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男9月16日出生,现住西宁市祁连路锦绣江南小区6号楼2单元10楼102室。
被告:危金贵,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6年1月1日出生,现住中山市。
原告**与被告西宁钟华艺灯饰经营部、危金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宁钟华艺灯饰经营部、危金贵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余1150元退还**。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尹菲菲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兵书记员 陕 珊书记员 保昕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