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3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静怡,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静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