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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朱仁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执1302号
案件名称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朱仁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朱仁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

经营者:朱仁加,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朱仁加,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朱仁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270870号、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19000元;

三、驳回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负担。

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朱仁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标的20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朱仁加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无银行开户信息;

反馈被执行人朱仁加名下开设有二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账户仅显示余额为六十余元,另一账户显示余额为零。

除此之外,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3月18日,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朱仁加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6月1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朱仁加的居住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明日嘉园3幢404室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获朱仁加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金东方家具店现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

5、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同时决定对朱仁加罚款2000元。

6、2020年6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及微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全部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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