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诣趣品牌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杨良妹,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カシオ計算機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涉谷区本町一丁目6番2号(東京都渋谷区本町一丁目6番2号)。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宏,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童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诣趣品牌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诣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株式会社)、原审被告上海童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7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诣趣公司上诉称:卡西欧株式会社于2019年11月1日以相同案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盐城童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时公司)和诣趣公司,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19)苏01民初3938号。
该案与本案中卡西欧株式会社指控涉嫌侵权产品手表的背后标注型号均为03304,诣趣公司系两案中涉嫌侵权产品的总授权人及供货商。
因此,该两案是同一侵权事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且两个法院分别判决将导致诣趣公司重复赔偿。
另外,童时公司系从童赞公司处进货,而童赞公司从诣趣公司进货,童时公司与诣趣公司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贸易往来。
诣趣公司已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童赞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正在等待裁定。
综上,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卡西欧株式会社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童赞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因童赞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至于诣趣公司提出的本案中卡西欧株式会社以同一侵权事由分别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卡西欧株式会社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及范围已予以明确,并不包括诣趣公司生产,童时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虽然诣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作协议》及相关发票,用以证明童时公司系从童赞公司处进货,童时公司与诣趣公司无直接的贸易往来。
但该《合作协议》及相关发票并未指向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且该上诉理由亦并非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故诣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本勇审判员 陶 冶审判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佳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