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115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
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纯梁加油站。
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陈户镇省道319线93公里处路南。
负责人:刘西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民,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晓琪,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捷天然气管道运输有限公司纯梁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