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方县桐木镇孔木湾超市,经营场所中方县。
经营者:王先桂,男,汉族,1954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方县桐木镇孔木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方县桐木镇孔木湾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方县桐木镇孔木湾超市经营者王先桂在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xx账户上的存款51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