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191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三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码头镇黄河二路三利社区旁三利商贸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玉芬。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三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