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283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驼峰乡刘陆侠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驼峰乡老区浦湾路东侧经营者:刘陆侠。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驼峰乡刘陆侠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