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32号 原告:张子明,男,1978年9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沃斯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原野汽配五金市场4幢4-15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全。
原告张子明与被告杭州沃斯德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张子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子明负担。
原告张子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