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18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奎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牛步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奎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