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78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湖区站前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
经营者:苏建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湖区站前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