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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西湖区站前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民初78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西湖区站前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西湖区站前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78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湖区站前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

经营者:苏建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湖区站前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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