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号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许昌市示范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标准化厂房三层北部。
法定代表人:王纪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冬,河南三河融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松,男,汉族,1969年1月6日,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颖平,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颖平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