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1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登记号200500088E。
授权代表: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琳春,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琳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赣08知民初17号民事裁定,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琳春价值26万元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调解结案,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施琳春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