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371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