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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旺顺隆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45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旺顺隆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旺顺隆食杂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5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旺顺隆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配套公寓区3号楼05店面。

经营者:冯明根,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旺顺隆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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