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161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鸿兴五金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后路供销农贸市场二楼。
投资人:林恩水。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鸿兴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原告已与德化县鸿兴五金商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