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4063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华,女,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华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