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36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亮,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西宁城北顾氏水果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LKR72D,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藏高原集散中心水果区10棚64号。
经营者:顾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迎新乡皇觉村012组。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西宁城北顾氏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余款525元退还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岳文伟书记员 李英华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