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93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伟善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
经营者:周宜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伟善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