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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莘县玉华宝利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执197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莘县玉华宝利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莘县玉华宝利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被执行人:莘县玉华宝利副食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古城镇西街北环路路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莘县玉华宝利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莘县玉华宝利副食超市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莘县玉华宝利副食超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2、经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莘县玉华宝利副食超市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莘县玉华宝利副食超市经营者李玉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发布。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次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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