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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许昌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301号
案件名称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许昌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许昌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诚宸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铭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01号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玉兰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帕拉迪奥第10幢2-3层西。

法定代表人:李娜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宸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姚路中段北侧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铭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向西仁恒上元2幢外商16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新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许昌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诚宸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铭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郑州锦源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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