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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辖终494号
案件名称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十路十九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105237。

法定代表人:姚宏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街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38616119A。

法定代表人:刘彩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3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的诉求主要是要求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众所周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系电商平台,仅提供平台服务,只要尽一般审查义务通常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且本案中,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地点并非在杭州市余杭区,侵权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发生地均不在杭州市余杭区,因此,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至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系实体审理范畴。

综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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