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19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姿森,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姿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陈瑞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