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59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大五金经营部、王芹芹:关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申请执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大五金经营部、王芹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芹芹银行存款84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50元,剩余执行款835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福达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福达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8)苏1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