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743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对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二十六页倒数第五行处“消除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补正为“消除因侵害商标权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