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79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如家客栈,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61号301室。
经营者:杨粮榕。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