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114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邗江瓜洲鞠庄苏盛供销商贸加盟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鞠庄村。
经营者:袁建林。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瓜洲鞠庄苏盛供销商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