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411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组织机构代码722473344。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燕青,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申请执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燕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公告费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6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