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386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慧敏,女,2000年7月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马慧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830312162.8“汽车香水风扇(悟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并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夏贤信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