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85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国香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桂月路476号章阁公寓A栋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2Y。
经营者:党景尼。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国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