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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91民初1452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91民初1452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辉,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366号学生公寓B区文荟广场一层。

负责人:苏婷婷。

被告: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5号25-4号。

法定代表人:苏婷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苏州荣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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