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634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6。
法定代表人:孙坚职务: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东巷旅馆,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城北村南庄子西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4MA3FFBNK8L。
经营者:李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舒福旅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