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446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安雅灯饰经销处,住所地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A-1-4四街43号(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2MA3G10ED8Y。
经营者:郭九建 被告:潍城区豪德航宇灯饰经销中心,住所地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E-2八街178号,工商注册号:×××07。
经营者:郭九建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豪德安雅灯饰经销处、潍城区豪德航宇灯饰经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