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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城区豪德安雅灯饰经销处、潍城区豪德航宇灯饰经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783民初2446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城区豪德安雅灯饰经销处、潍城区豪德航宇灯饰经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潍城区豪德安雅灯饰经销处;潍城区豪德航宇灯饰经销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446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安雅灯饰经销处,住所地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A-1-4四街43号(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2MA3G10ED8Y。

经营者:郭九建 被告:潍城区豪德航宇灯饰经销中心,住所地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E-2八街178号,工商注册号:×××07。

经营者:郭九建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豪德安雅灯饰经销处、潍城区豪德航宇灯饰经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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