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80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汤姆斯M.安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韬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源黄庄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胜勇。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广州韬勇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广州韬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