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酷品手机批发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
经营者:赵广山。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正大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同日,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