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158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缔凡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久巍,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常州市缔凡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缔凡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