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973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门口。
经营者:詹阳胜,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