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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市鑫燃叫了个鸡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22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市鑫燃叫了个鸡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鑫燃叫了个鸡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22知民初5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乌兰浩特市鑫燃叫了个鸡炸鸡店。

经营者:冯雪,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市鑫燃叫了个鸡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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