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81号 原告:成都松齐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泗维路8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凤,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易洋联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8号3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阳春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独伊,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松齐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易洋联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成都松齐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松齐明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易洋联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松齐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由原告成都松齐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