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189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4,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158号紫荆广场负一楼。
负责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六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