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万宏五金电动工具日杂门市部,住所地德州市宁津县城福宁大街(盛景嘉园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5C。
经营者:杨春彪,宁津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桥(系杨春彪之子),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万宏五金电动工具日杂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