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466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刚,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川区欢辣熟食店,经营场所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松龄西路华齐街**。
经营者:陆新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区欢辣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